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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4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29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 第 6 條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以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掌理教學資源之整合及終身 教育之推動、教學與學習媒體資源之供應及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 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 任教師中聘兼之。
  • 第 7 條
    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 、註冊組、設備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 、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服務推廣組、特殊教育組、資訊組 及實驗研究組,但分組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 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 二 四十九班以上十五組。 前項所訂組別及組數,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 總員額之原則下,報市政府核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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