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 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程準則所稱高級中學,係指臺北市立高級中學,包含普通高級中學、 完全中學、綜合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及實驗高級中學。
- 第 3 條高級中學置校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校務。
- 第 4 條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招生,並實施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行為輔導、體育衛生保 健及團體活動,並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 第 5 條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掌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並 實施生涯輔導等事項。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就輔導教師 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 第 6 條高級中學設國防通識教育委員會,掌理國防通識教育、軍訓教學、護理教 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 7 條高級中學設圖書館,以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掌理教學資源之整合及終身 教育之推動、教學與學習媒體資源之供應及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 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
- 第 8 條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 、註冊組、設備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 、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服務推廣組、特殊教育組、資訊組 及實驗研究組,但分組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 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 二 四十九班以上十五組。 前項所訂組別及組數,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 總員額之原則下,報市政府核定調整。
- 第 9 條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者,置部主任一人,並得增設教務組及生活教育 組,負責國中教務、生活教育及輔導事項。 高級中學設有職業類科或學程者,得置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前二項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第 10 條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11 條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2 條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員及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 之組長不在此限。
- 第 13 條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均應兼負輔導學生之責任。 高級中學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
- 第 14 條高級中學得附設高級進修學校,置校長,由該校校長兼任;置校務主任, 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理教務及學生事務。 前項附設高級進修學校得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學組: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事項。 二 註冊組:學籍登記及成績登錄等事項。 三 學生活動組:學生活動之實施及學生輔導等事項。 四 生活輔導組: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
- 第 15 條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務 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 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 第 16 條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 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 第 17 條高級中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 究、改進教材教法及推展教學活動。
- 第 18 條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辦 理各有關事宜。
- 第 19 條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後 函送考試院備查。
- 第 20 條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訂定,報教育局備查。
- 第 21 條本規程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22 條本規程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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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4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166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