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零用金發放額度如下: (一)具低收入戶O、一、二類身份者及孤兒院生,採全額發放。 (二)具低收入戶三、四類身份者,採減半發放。 (三)不具低收入戶身份者,不予發放。 (四)領取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各項年金之總額已達零用金發放額度者不予發放;未 達零用金額度者則發放差額。 特殊事故進住及保護安置經評估有需求者,由本局在前項額度標準內核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北市社老字第098468271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