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並為委員;置副召集人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由本 府資訊處處長兼任並為委員;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觀光傳 播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推薦一人,報請市長派兼之,其餘由市長聘請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3
臺北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919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