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