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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性騷擾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26條條文
  • 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
  •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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