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性騷擾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