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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原住民族類
原住民族基本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21號令增訂公布第2-1條條文
  •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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