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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交一字第09534597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
  • 壹、颱洪或超大豪雨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道路、橋樑相關規定: 一、市區平面道路開放停車限制條件: (一)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越 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三)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 止停車。 (四)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 性禁停停車格開放停車。 二、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 (一)橋樑、高架及快速道路均禁止停車。 (二)若經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之限制 條件: 1.僅准順向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或斜停,匝(引)道及其出入 口 10 公尺內禁止停放。 2.高架道路、快速道路禁止停放機車。 3.當橋樑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順向停放於最外側快車道,機慢 車道禁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之安全,並 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5.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三、開放時機: (一)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 課,則本市疏散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依本市停車管理處訂定 之「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 範圍計畫」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並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 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二)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 起,本市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但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不開 放停車,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1.若某區域預測可能淹水嚴重,則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研擬該區域 開放快速道路(引道、匝道除外)、高架橋與橋樑附條件開放停 車方案。(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開放前請先行與臺北 縣政府交通局聯繫協調後再行提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後開放 。 2.若已恢復上班上課,隔日各河域疏散門仍關閉,則依「本市各河 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並配合 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四、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 7 時(例假日為上午 8 時)或本市災 害 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 五、其他: (一)市縣間聯絡紅黃線及橋樑於颱風或豪雨期間,緊急開放停車及停止 時間點應加強聯繫,以利民眾遵循。相關緊急開放黃紅線、學校及 其它場所之停車及停止時機訊息,由本府各權管單位發布新聞,以 周知民眾。 (二)本市疏散門完成關閉時機若在凌晨 12 時至上午 9 時,考量該時 刻通知媒體轉知民眾為時已晚,為避免後續爭議,遂將開放紅黃線 時間提前至前 1 日晚間 10 時前開放(開放紅黃線時間以市災害 應變中心發布之新聞稿為準)。 (三)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鍰。 (四)本市洲美快速道路、環河南北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建國南北 高架道路、基隆高架道路、信義快速道路、市民大道及環東大道之 出入口匣道嚴格禁止臨時停車,以供救災大貨車通行,違反管制規 定者將加強取締。
  • 貳、臺北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 計畫 一、計畫依據 依據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及本府交通局 95 年 7 月 24 日「研 商颱風期間本市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機、範圍暨相關作業」會議紀錄辦 理。 二、計畫目標 (一)紓解本市各河域疏散門於關閉後,堤外停車車輛駛離堤外之臨時停 車需求。 (二)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計畫範圍 臺北市颱洪期間強制移置滯停車輛堤外停車場一覽表(請參閱附表一 )。 四、計畫內容 臺北市位於盆地中央,地勢低漥,基隆河、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 三面環繞,每到雨季或豪雨、颱風來襲,河川洪流量迅速增加,容易 造成水患。為因應本市各河系水域疏散門關閉後臨時性停車需求規劃 「疏散門關閉後開放紅黃線停車區域範圍」計畫,本計畫必要時得隨 時檢討修訂之。 (一)開放地點(請參閱附表二)。 (二)限制條件 1.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 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3.橋樑、高架及快速道路均禁止擅自提前停車。 4.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 禁止停車。 5.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 段性禁停停車格開放停車。 (三)本計畫開放時機 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 課,則本市疏散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開放前開計畫區域範圍 內之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 (四)恢復紅黃線禁停時機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應變中心交通組 27585 804) 五、配套措施 開放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於開放期間暫停收費。 六、宣導措施 ★召開區里說明會 ★設置標誌牌 .疏散門口及越堤道路 .開放區域範圍內未費路段 ★印製宣傳單夾單宣導 .夾單宣導:本計畫奉核後,連續 7日對停放堤外停車場車輛逐車 夾放宣導單。 .颱洪期間堤外停車場:車輛只出不進,由收費管理員及交通助理 員於出口發放宣導單。 ★發布新聞稿 .本計畫實施前 .本計畫實施 ★提供洽詢專線: .交通局緊急應變小組 2758-4142 .停管處服務臺 27269600(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停管處洽詢專線 27590666 轉 6401 ~ 6406 ★網站查詢: .臺北市政府 http://ww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http://www.dot.taipei.gov.tw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http://www.pma.taipei.gov.tw .堤外停車場防汛網 http://210.241.0.100
  • 參、臺北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颱風來襲期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星期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校園開放提供緊急停車。 二、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用 規定。 三、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停 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四、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請 學校校警或保全公司加強巡邏。 五、學校應引導停放車輛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 位置。 六、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 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 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姓名、聯絡電話。 七、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星期例假日及寒暑 假期間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 7 時止(如逢假日延至上午 8 時),請車主於上課當日上午 7 時 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規定通報交通大隊、進行強制 拖吊。
  • 肆、臺北捷運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颱風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至恢 復上班日上午 8 時止。 二、開放停車期間免費,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前,須立即將停放車輛駛 離。 三、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駛離者,自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起,按日計收 停車費用新台幣 100 元。 四、停車逾期超過 5 日仍未駛離者,將報警予以拖吊處理。 五、停放車輛時,車主須將姓名及聯絡電話,留於車輛擋風玻璃上。 六、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停放,車主應自行妥善照料車輛及車 內物品(貴重物品勿放置車內)。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時, 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七、車主停放車輛後,須立即離場,不得逗留。
  • 伍、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緊急災害期間開放停車措施 :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 民車輛措施,以減少市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所有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時機: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 1 小時起。 五、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止。 六、開放停車之作業: (一)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承銷人、採購車能順利進場,將於市場 入口處張貼告示限定開放部分停車之樓層。 (二)開放停放場地限為第二批發市場頂樓停車區部份停車位。 (三)由專人於入口處、各樓層及出口等疏導車輛停放,以順向停放,不 阻礙交通動線為原則。 (四)汽車停妥後,應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連絡電話,以利連絡。 (五)開放樓層之車位停滿時,隨即停止進場。 七、注意事項: (一)嚴格限制車體高度(總車高 2 公尺以內),避免超高損及建築物 設施;違者,照價賠償。 (二)停放車輛位置以不妨礙其他車輛移動為原則,並嚴禁停放開放區域 以外之停車位,違者,本場得逕行移動違規車輛。 (三)購買月票者,進場時應確實將證件放置車輛前擋風玻璃,俾利分辨 查證。 八、收費方式:開放期間,為顧及月票使用者權益,照規定收費,不予優 惠。 九、未盡事宜另修正後實施。
  • 陸、臺北花木批發市場災害期間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 民車輛措施,以減少市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所有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停車時機: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前1小時起。 五、開放停車執行辦法: (一)本市場開放 1 樓停車場供民眾停車,可停放數量約 40 輛,並於 市場周遭張貼公告。 (二)執行期間由本市場警衛人員疏導車輛停放,並加以管制。 (三)停車收費依本市場原有收費方式辦理。(日夜均為 1 小時 20 元 ) 六、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止。 七、其它注意事項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 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款。 八、未盡事宜另修正後實施。
  • 柒、其他災害緊急開放停車,由本市防災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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