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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120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七、本局審核程序如下: (一)儀器單價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由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 後,檢附該委員會審議綜合意見(含成本分析、健保給付狀況、及回本計畫), 將上述資料報局備查。 (二)儀器單價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經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 後,檢附該委員會審議綜合意見(含成本分析、健保給付狀況、及回本計畫), 報請本局送三位府外委員作書面審核並召開審核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結果依行 政程序核定後函復聯合醫院辦理。 (三)儀器單價一千萬元以上者,經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檢附該委員 會審議綜合意見(含成本分析、健保給付狀況、及回本計畫),報請本局送三位 府外委員作書面審核並召開審核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通過案件,報請臺北市市 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函復聯合 醫院辦理。
  • 十一、本要點之規定於聯合醫院以統籌款以外之其他經費採購醫療儀器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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