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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7901100號函修正下達第7點條文;並溯至98年7月15日實施
  • 七、本局審核程序如下: (一)儀器單價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由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 後,檢附該委員會審議綜合意見(含申請儀器設備名稱、使用單位、單價、數量 、引進方式(購置╱合作)、購置總價或合作年限、分配比例等之彙總表),將 上述資料報局備查。 (二)儀器單價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經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 後,檢附該委員會審議綜合意見(含成本分析、健保給付狀況、及回本計畫), 報請本局送三位府外委員作書面審核並召開審核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結果依行 政程序核定後函復聯合醫院辦理。 (三)儀器單價一千萬元以上者,經聯合醫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檢附該委員 會審議綜合意見(含成本分析、健保給付狀況、及回本計畫),報請本局送三位 府外委員作書面審核並召開審核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通過案件,報請臺北市市 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函復聯合 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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