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分局設警備隊,警備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設 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 調配之。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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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發布第4、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溯自110年5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