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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8 條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大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 第 12 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隊長。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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