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中隊長、督察員、副 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 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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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26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