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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收發 、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 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被服管理、財產管理、工友(駕駛)管理 、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工作簡化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警備治安、春安工作、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聯 合警衛、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 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 、大陸地區來臺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 等事項。 三、預防組:預防犯罪、治安人口查(察)訪、檢肅流氓及檢肅不法幫派 等事項。 四、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與刑案之管制及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 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 七、經濟組:策劃推動經濟犯罪相關業務事項。 八、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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