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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 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 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 及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保防、社會情報、防情、協助災害防救及其他有關安 全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 第 8 條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大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代理。
  • 第 12 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中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 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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