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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勤務規劃、 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外事、後勤裝備、廳 舍營繕、資訊、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三、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 第 8 條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2 條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 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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