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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管理組:有、無線電相關業務及督察業務等事項。 三、機務組:警用無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操作、督導管制及其他有關 警察通訊等事項。 四、系統組:警用有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 第 8 條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2 條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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