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 發揮主動、便民精神,依據臺北市政府 88 年 6 月 10 日府財二字 第 8803602800 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 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 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 (以下簡稱調整率) 。
-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 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 1) (二) 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 (如圖例 2) (三) 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 (如圖 例 3) (四) 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 4) (五) 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 5)
- 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調整率 調降百分之三十;二樓以上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二十;以施工路段 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 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一樓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二十;二樓以 上房屋及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
-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 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 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 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 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調降期間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 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 計算其施工期間,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 (如附 表 1)
- 六、符合前項規定調降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 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開放通行,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 調整率。
-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 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 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實 地勘查後,依本要點及該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辦理調降調 整率,並填載「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 率登記簿」 (如附表 2) ,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 ,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冊列管。 (三) 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 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 務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 各分處接獲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查 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 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 各分處依據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 工日期調降調整率,與實際完工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 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 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其調整率調降百分 比不同時,分別以各公共工程施工月數除以數個公共工程之施工月 數 (合計數) 乘以認定之調降月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適用不 同之調降百分比。 (詳附表 1)
- 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 九、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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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094062565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公告後實施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財丙字第094602569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