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 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前項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於 90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 高級住宅,自 106 年 7 月起改按「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 者,自 106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採 6 年標 準單價折減之緩漲機制,並增列每 2 年適用之單價表。
- 十、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所適用之標 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 5%。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 2%(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 10% 者,加價 10% , 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 5% 1.室內游泳池: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 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為設置游泳池之該戶單獨所有, 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如游泳池與其設置之該棟房 屋為同一所有權人單獨所有者,該棟全棟房屋予以加價。 2.屋頂游泳池:比照室內游泳池方式加價。 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 年 7 月起適用)」核計房屋現值 者,前項設備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 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 價在 8,000 萬元(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依前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 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 3 年 7 月起適用)」者,以 120% 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 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第一項認定標準,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除外。
- 二十、全戶住家用房屋因現值未達起徵點免徵房屋稅者,經調整後現值如 超過起徵點仍繼續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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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12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5點條文;刪除第23點條文;原第21點條文遞移至第20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