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且供自 住使用、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 房屋,於課徵房屋稅時,就持有房屋期間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 1 6% ,其折減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12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4800號令增訂發布第21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