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案件。本市報紙、雜誌、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得送交本會審議。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4
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63001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96年3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