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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2)北市觀行字第1023051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2年8月1日起生效
  •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案件及本市報紙刊載 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案件。 本市報紙、雜誌、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 得送交本會審議。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三人:由本府聘請法學、新聞學及媒體觀察之學者、專家各一人。 (二)記者團體代表一人。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或職務異動時,由本府補(改)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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