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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3)北市觀行字第1033002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3年2月1日起生效
  •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市報紙、雜誌、圖書、錄音帶、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 記載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 第47條、第48條及第49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規定之案件及本市報紙刊載涉 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案件。本市報紙、雜誌、 圖書刊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案件,本府於必要時得送交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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