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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632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國民小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 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持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學生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 入學: (一) 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二) 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並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 電費收據。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 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三 學童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由國民 小學逕行辦理改分發,缺額則由國民小學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 額滿學校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 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之 排序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 國民小學填具轉介單,協助轉介至額滿學校之改分發學校。自分發報 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 予以剔除。 五 當年度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一人為限。但學童之兄弟姊妹或 經提供第一款第一目之證明確有二戶以上居住之事實,並於五月第四 週之審查期間辦理申復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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