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每班平均人數達前項基準之上限時,得核定公告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 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 學生人數得逾前項基準之上限。
- 第 14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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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4003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76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