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37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車業者經營大型復康巴士租用業務 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活動所需交通工具,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復康巴士,應具備下列之規格條件: 一、車齡未超過八年。 二、配有六個以上輪椅座位及十四個以上一般座位。 三、車廂為廂型冷氣大客車,並附有符合政府相關規範之身心障礙專用輪 椅升降設備。
  • 第 4 條
    大型復康巴士提供身心障礙者之交通服務項目,包括就醫、就業、就學、 休閒育樂或外出購物等。
  • 第 5 條
    申請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以依法登記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 營公車業者為限。
  • 第 6 條
    申請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公運處提出申請;經 審查通過後,始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 (二)辦理案名稱:大型復康巴士運輸服務業務。 (三)服務計畫。 (四)營運管理。 (五)組織及人力配置。 (六)辦理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成本效益之財務計畫。 (七)其他補充說明或提供之服務。 (八)預定投資設備、項目及車輛規格條件等。 (九)自我監督服務品質機制。 二、資格證明文件,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介及章程。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申請之會議紀錄。 (四)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書件不全,公運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
  • 第 7 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自上午六時三十分起(抵達乘客預定起點)至下午 十時止(抵達乘客預定訖點)。但經公運處核准者,得延長服務時間。
  • 第 8 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以本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為限(包含新北市境內本 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但乘客預定起點或訖點須位於本市內。
  • 第 9 條
    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提供服務,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接受民眾事前 預約申請租用車輛。
  • 第 10 條
    租用大型復康巴士,乘客中至少須包含五位以上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且其中至少一位之障礙等級為重度或極重度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障礙類別為第二類,且鑑定向度編碼為 b210。 二、障礙類別為第四類、第五類或第六類,且乘坐輪椅。 三、障礙類別包含第七類。 為於本市進行公益性活動確有租用大型復康巴士之需要,於事前經公運處 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乘客中至少一位須為身心障礙者。
  • 第 11 條
    大型復康巴士之出租依下列方式計費: 一、按段計費:以本市聯營公車按段計費方式半價優待辦理,未滿九公里 (單程)者,每車以九十六人次之全票計算,半價優待;九公里以上 未滿十八公里(單程)者,每車以一九二人次之全票計算,半價優待 ;十八公里以上者,依此類推。 二、按時計費:每車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四十五元。 前項各款之計費方式,租用人得擇較經濟且符合旅次需求之方式付費。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至少應租用三小時;租車時間之計算,以車輛抵達乘 客預定起點起算至車輛抵達乘客預定訖點為止;租車時間為整日者,超過 十小時以上,每日以十小時計費。 第一項第二款按時計費基準,於本市聯營公車票價調整時,由公運處配合 公告調整之。
  • 第 12 條
    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應依前條規定收費;非經公運處核准,不得另 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 第 13 條
    經營大型復康巴士業務者,得按月檢附租用憑證向公運處申請營運補助費 ,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段計費(以單程計):未滿九公里者,每車補助一千一百二十四元 ;九公里以上未滿十八公里者,補助兩千兩百四十八元;十八公里以 上者,依此類推。 二、按時計費:每車每小時補助六百八十四元。 前項營運補助費之申請,經公運處審核核准後撥付;審核有疑義或憑證不 全者,公運處應通知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該部分營運補助費之申請。 第一項租用憑證,應包括租車趟次之租車單、出車單、乘客之身心障礙證 明相關文件及租車收入發票之影本。
  • 第 14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運處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營運補助費,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 情事。 二、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 第 15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公路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