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 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坐 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機關應將申請計畫書(含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函 送本局。由本局綜合企劃科受理申請後,依業務性質簽會相關科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申請機關於送件前應先完成下列作業: 1.聯合醫院醫療保健儀器申請案件,送件前須取得該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府外委 員三位之審查意見。 2.資訊系統申請案件,送件前除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 要點」規定外,並須取得三位該領域府外專家學者審查意見。 3.工程營繕申請案件,送件前須取得三位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意見。 (二)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應將申請計畫書(含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循行政程序奉核後移綜合企劃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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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