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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537905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研究發展獎勵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研究,培育衛生醫療人才,提升醫療品質, 獎勵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分為研究計畫補助、出國進修、成果獎勵三類。
  • 貳、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 本局各處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且 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 (三)其他機關團體代表或非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之學者專家,與本局符合前項規定之 同仁以共同主持人身分申請自行研究計畫,得不受前款各項之限制。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接受本市公費或本獎勵補助,赴國內、外有關機關進行訓練、進 修、研究、實習、考察或觀摩者。但因業務特殊需要且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
  • 參、研究計畫及出國進修 一、研究計畫分為自行研究、委託研究及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等三項。 前項申請計畫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業務,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助益者。 (三)進行與本局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其他計畫。 (四)符合本局研究發展年度重點者。 二、有關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 (一)申請自行研究計畫,需經聯合醫院教研部審核通過後,送本局審議;本局及健康 服務中心之申請案由本局審議核。 (二)若通過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國家衛生院或衛生署核定者,於執行期間內檢附計畫 核定清單及相關子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相關子計畫不得與原研究計畫之題目與內容相同。配合款最高研究經費以國科會 或國衛院核定總經費的60%為上限。 (四)前項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三、申請出國計畫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往國外之學術或衛生有關機關(構)、組織進行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考察與觀摩。 (二)參加國際會議。 (三)其他對促進本局與國外有關機關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前項第一款出國研究及聯合醫院出國進修訓練等事項之內容與獎勵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 四、申請期程 (一)申請案每年分二次辦理,第一次於3月25日截止,第二次於9月25日截止,並完成 申請計畫電子檔上傳及送局。 (二)有關計畫申請之辦理事項依本局統籌款補助研究計畫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肆、成果獎勵 一、二年內以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名義發表刊登於S.C.I.、S.S.C.I.或由本局審 查委員會認定之專業性優良學術期刊之論文者,得申請獎勵。 前項第二款之發表論文摘要視為非期刊論文,同一篇論文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申請作業: 由申請人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期刊論文類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抽印本乙份 ,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提交申請機構(單位)送統籌款業務單位彙整簽奉核可後,提 報工作小組審議。 三、獎勵內容: (一)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20%以內者,獎勵10萬元之獎品。 (二)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20-40%者,獎勵5萬元之獎品。 (三)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75%以內者,獎勵3萬元之獎品。 (四)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75%以外者,獎勵2萬元之獎品。 (五)刊登於其他國內外雜誌者,獎勵1萬元之獎品。 四、核銷及結案: 得獎之計劃主持人成果報告,依會計程序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申請獎勵與經費核銷。 五、執行管控: 得獎之期刊論文主持人,應依本局之要求為論文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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