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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10441322100號函修正第1、3、6、7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成立臺北 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網),並提升對醫事人員肯定 及強化民眾辨識就醫權益,訂定本要點。
  • 三、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醫事人員: 1.醫師: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 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 診療見(實)習四小時及個案討論會一次。並須修畢「照護管 理課程」四小時。 2.護士/護理師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 後,再參與護理見(實)習二點五日(或五個半日或二十小時) 。並須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3.營養師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營養見(實)習二點五日(或五個半日或二十小時)。並須 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4.藥事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藥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 與診療見(實)習一點五日(或三個半日或十二小時)。並須修 畢「照護管理課程」四小時。 5.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格 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6.其他相關醫事人員: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得可加入糖尿病共 同照護網,並給予學分證明。 (二)醫療機構: 凡通過本照護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 經認證通過後,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本照 護網辨識標誌發給及使用規定如下: 1.通過本照護網機構認證之醫療院所,將發給辨識標誌並懸掛其執 業醫療院所明顯處。該院所認證醫師若超過二人時,由該院所指 定一位醫師代表提出申請,每一醫療院所以申請一個標誌為限。 2.本照護網之醫療院所原申請醫師執業地點異動,或該醫師離職, 致該醫療院所認證資格喪失時,應將本照護網辨識標誌繳回,一 個月內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 3.醫療院所欲續申辦此項業務,該院所原申請醫師須依本照護網之 規定累計學分並辦理登錄核備。若未及時提出申請,不得繼續懸 掛該辨識標誌,相關配套規定則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合約」內容辦理。
  • 六、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等專 業人員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其時數不可 低於以下基準: (一)醫師或藥事專業人員:修習四十八小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七十二小時。 (三)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
  • 七、通過認證之人員,應配合本照護網相關計畫之推動,為提升本市糖尿 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而努力。若有違 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局得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五點授證有效期 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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