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成立臺北 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網),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照護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營養師及其他相 關之醫療人員及醫療機構。
- 三、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醫師部分: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或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認 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者:修畢「照護管理課程」 四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方參與診療 見(實)習四小時及個案討論會一次。並修畢「照護管理課程」 四小時。 (二)非醫師之醫事人員部分: 1.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 格者:修畢四小時通識學分者。 2.護理專業人員:必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方參與 護理見(實)習三日(或六個半日)。並修畢「照護管理課程」 四小時。 3.營養專業人員:必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方參與 營養見(實)習三日(或六個半日)。並修畢「照護管理課程」 四小時。 4.其他相關醫事人員:修畢「照護管理課程」,得可加入糖尿病共 同照護網,並給予學分證明。 (三)醫療機構 凡通過本照護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 經認證通過後,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辨識 標誌發給及使用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 四、經其他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之人員,在縣市互惠原則下,得直 接提出認證申請,並依原單位發給證書之起日計算。
- 五、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每次展延之 期限為三年。
- 六、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等專 業人員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其時數不可 低於以下基準: (一)醫師:修習十六小時,外加個案討論會至少三次,且每次至少一小 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三十六小時,內含個案討論會至少三次 ,且每次至少一小時。 (三)上述參與個案討論會之醫師、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親自報告個案 者,該次個案討論會得計為二次,未報告者得計為一次。 (四)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 七、通過認證之人員,應配合本照護網相關計劃之推動,為提升本市糖尿 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而努力。若有違 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局得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五點授證有效期 限之限制。
- 八、本要點經本局核可後實施,修改時應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 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經本局核可後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23
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6374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