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倘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 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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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結核病防治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疾字第098302003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