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計收使用費,其使用費計收標準如附表。但有規費 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規定情事之一,經管理機關加會財政局專案簽報本 府核准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4008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076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