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 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 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 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或基準。
- 三、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電信法第八條之案 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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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5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秘(三)字第1043271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