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成立工作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 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府外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委員委任代 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相關團體內之成員為限。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 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之提案,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 。會議中之臨時提案,經委員會討論採共識決後,送由各相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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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8
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583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