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照顧原住民學生 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因家庭因素,致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 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並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 三、受理機關 原民會
- 四、申請資格 非低收入戶,且家庭遭重大變故、或家境清寒者,致無力負擔學校午 餐費用,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 構相同補助者。
- 五、補助期間及額度 (一)每人每月補助最高新台幣 500 元整,每學期補助 4.5 個月,並 核實補助。但當年度經費不足時,依申請先後順序(即原民會收文 時間)為準。 (二)學期中復學或轉學者,補助其實際應繳納費用,不得重複申請;休 學者應退還剩餘補助。
- 六、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準備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學生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原民 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 七、作業流程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送請就讀之學校彙整轉送原民會。 2.就讀學校應造具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第六點之文件 及領據(格式如附件三)函送原民會。 (二)核發程序 經原民會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逕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 指定帳戶內,並函復學校轉知申請人。
- 八、本補助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至經費用罄為止。
- 九、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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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4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09730293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