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原住民學生 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並減輕中低所得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特 訂定本申請須知。
-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立國民 小學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二)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 補助者。 (三)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112 萬元整。 前項(二)如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優先向本府教育局 提出申請。
- 三、申請期限:每一學年度第 1 學期於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第 2 學期於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 四、家庭年所得認定標準及應列計人口範圍: (一)家庭年所得包括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二)全家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法定監護人或實際 扶養人。
- 五、補助期間及額度 依照申請人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補助每日新臺幣 35 元整,並核實 補助。但當年度經費不足時,依就讀學校申請先後順序(即本會收文 時間)核發補助款。
-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三)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核定清單一份,每學年度 第 1 學期採計前兩年度資料,第 2 學期採計前一年度資料。 (四)其他證明文件。
- 七、作業流程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經該就讀學校審查申請資格無誤後,造具請領清冊,連同第六點 申請書、家戶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 (二)核發程序 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逕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保 管款專戶,並函復學校轉知申請人。
- 八、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 ,已請領補助之學期不得申請。
- 九、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自喪 失補助資格日起,繳還剩餘補助款。
- 十、本會得不定期向各學校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 追繳補助款。
- 十一、本補助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至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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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4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0132782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1年11月7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