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招收對象,為設籍臺北 市或有子女設籍臺北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07
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07800號令修正發第1~3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