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市收基準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有關市收基準收費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處室代表。 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 員擔任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於委員會會議召開二個月前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
-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作業流程圖):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診療項目(含新增或修正),須述明具體急迫性且收費總價 在一萬元以下,已有三家醫學中心訂該項目(作業原則依「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 療收費基準」第一部總則第八點辦理),採隨到隨審方式,醫院應將快速審查案 件(檢附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五位委員(其中至少含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見,經五位委員均審查同意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 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報委員會追認之。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及快遞費用等,由 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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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41602000號函修正第3、4、8、9點條文;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