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 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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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19345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3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