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0111441號函修正第8、9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8日生效
  • 八、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於委員會會議召開二 個月前函報本局。 (二)新增收費項目與本局核定公告至少一家公立醫學中心之收費項 目同規格,且無超過最低者之收費標準,由本局核定後,再提 送委員會備查。 (三)新增收費項目或非屬前款項目,則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審查或審議結果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
  •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作業流程圖):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診療項目(含新增或修正,但非屬前點第 二款之情形),須述明具體急迫性且收費總價在一萬元以下, 已有三家醫學中心訂該項目,採隨到隨審方式,醫院應將快速 審查案件(檢附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五位委員(其中至少含三位府外委 員)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見,經五位委員均 審查同意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報 委員會追認之。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 及快遞費用等,由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