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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公字第10135954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 木影響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市有土地以外之喬、灌木。 (二)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於低垂、 罹患病蟲害等,有危及公用道路、交通、照明、人行等安全之情形 者。
  •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其所有權人應立即予以處理。權管單位並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39 條規定辦理。
  • 四、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公私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作業權 管單位職責分工表(以下簡稱分工表)規定,以權管單位為受理通報 窗口,受理人員於接獲緊急處理通報時,應立即做成電話紀錄,其內 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事件狀 況敘述,並依分工表通報負責單位處理。 前項分工表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簽報本府核定後發布實施 。
  • 五、由本府權管單位協助處理時,應會同私地樹木所有權人現勘後逕行處 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如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連繫時,則會同里長 現勘後逕行處理,並應作成紀錄備查。處理過程中所造成之一切損害 ,處理之相關單位不負任何修繕、賠償責任。
  • 六、本市受保護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 規定辦理。
  • 七、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應負責修剪等管理維護工作,以維公共安全,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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