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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空字第10634660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6年9月21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之新站開放暨籌設審查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設立及審查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申請設立及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放機車排氣檢驗 站增設及申請籌設等相關事宜。
  • 三、申請籌設檢驗站之機車業者或加油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一)機車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及審核表。 2.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內容應載明「機車 排氣檢驗業務」等字樣)。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檢驗站之站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其非自有 者應附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5.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加油站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及審核表。 2.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5.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六公尺以上之圖說。 6.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 或會勘同意之證明文件。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及圖說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 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本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 四、本局審查籌設檢驗站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受理業者申請後,依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 格者,由本局業務科進行籌設前現場勘查。 (二)經書面審查合格業者,於籌設前現場勘查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合者 ,經本局通知依限補正,而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取消本次申請,未 能符合規定之業者,由本局發函告知未通過審查之原因。 (三)通過籌設前現場勘查之合格業者,由本局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 (四)經審核同意籌設者,應於本局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新站籌設事 宜,並檢具下列文件續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驗站認可證: 1.檢驗站認可申請及審核表。 2.本局同意籌設證明文件。 3.具領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檢驗人員之 證明文件。 4.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一套以上配備之證 明文件,其中排氣分析儀機齡應為出廠一年內新機,電腦及周邊 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同管理辦法之規定。 5.現場完工證明文件。 6.檢驗區應設置攝影機,並提供規格證明,規格至少應具以下功能 : (1)監控錄影(至少為 Full HD1080P 影像,二百萬像素)。 (2)陣列式 LED 紅外線鏡頭。 (3)紅外線室內有效範圍十五公尺以上及紅外線專用鏡頭日夜焦距 須清晰。 (4)主機硬碟容量可存檔二個月以上攝影資料。 7.檢驗站內設置污染防制設備,設備功能至少應具有收集、引導及 減污能力,並提供規格效能證明及操作維護保養手冊,設備裝設 及啟用時皆不能影響檢測數據。 (五)前款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現場完工證明文件及本局指 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本局得命其 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六)本局於受理申請檢驗站認可證後,即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審查時程及駁回規定依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由本局組成之現 場審查小組進行籌設後現場勘查。 (七)審查符合規定之業者,由本局核發認可證。
  • 五、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六、本作業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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