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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088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104年6月18日起生效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局當即依行 政程序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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