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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33080618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113年7月26日生效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 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校務行政、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校園 營造及國際教育作為優質學校經營的向度及標準,學校可因應所屬 環境、條件及需求提出優質經營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凡累計四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質獎 學校,得申請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獲獎而未 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 (三)學校依第一項申請校務行政、課程發展、教師教學之向度單項優質 獎及整體金質獎者,於申請日當學年度至頒獎日前,不得有成案並 經調查屬實之性平、體罰等重大校安事件。 前項第 2 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 得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整體金質獎 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成果。
  • 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一月間。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 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一項(含)以上優質獎之申請。 3.學校參與各向度優質學校評選時,須以學校整體為單位提出申請 。惟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等向度之評 選時,得以部分學制如國小部、國中部或高中(職)部等提出申 請。 4.除多學制學校外,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 申請。 5.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 獎。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 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等向度之評選, 以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 幣十五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 獎時,仍得依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1.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獎座及 獎金。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 得作為個人獎金使用。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僅頒給獎牌及獎 座。
  • 十二、初審、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申請案,給予行政獎勵。進入決審 階段之學校申請案,經評選而未獲獎者,頒給獎狀及新臺幣三萬元 精進獎勵金,並給予行政敘獎;同一申請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 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通過初審而未通過複審之學校,經學校精 進、修正後,得於次一年度逕參加複審。
  • 十三、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 學校,本局得列入相關補助款審核之參考,並得組成優質學校輔導 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優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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