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申 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 能依據優質學校指標理念,參採優質校經營策略,於下列任一向度表現傑出、展 現特色之學校: 1.校長領導 2.行政管理 3.課程發展 4.教師教學 5.學生學習 6.專業發展 7.資源統整 8.校園營造 9.學校文化 其中校長領導優質獎,校長必須在任期內,獲得二項以上(含二項)單項優質獎 ,且其中一項為現任學校得獎者,始得報名參選。 (二)整體金質獎:四年內獲得五個以上(含五個)單項優質獎之學校。
- 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七日止接受申請。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申請,不受一次僅能申請一項單項優質獎之限制。 3.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申請。 4.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惟國立學校獲獎 者,不發給獎金。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 新臺幣伍萬元鼓勵。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頒給「優質學校金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伍拾萬元鼓勵。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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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2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97)北市師研字第09760333000號函修正第2、3、4、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