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臺北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不含獨立幼 兒園)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十三、凡四年內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五項(含課程發展、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三向度)以上 獎項或獲得整體金質獎之學校,得申請免接受一次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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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2
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綜字第10144013000號函修正第2、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