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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42652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9、14點條文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 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學校領導、行政管理、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發 展、資源統整及校園營造等八個向度作為優質學校經營的指標,學校可因應不同 的背景、條件及需求來發展優質學校計畫,提出辦理的經過及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四年內累計五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質獎學校,得 申請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獲獎而未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 果。 前項第二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得課程發展、教師教 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整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 成果。
  • 六、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於每年三月至六月辦理: (一)初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 訪視,審查通過後進入複審。 (二)複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後進入決審 。 (三)決審: 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對複審建議名單就其符合要件與複審意見進行綜合討論, 同意後公布。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 金新臺幣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以 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獎時,仍得依 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
  • 十四、凡自本要點函頒實施當年起算,超過四年未曾提出任何獎項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列入 相關補助款審核之參考,並得組成優質學校輔導小組,到校訪視,協助輔導該校邁向 優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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