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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42664100號函修正第3、4、9、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項優質獎、整體金 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學校領導、行政管理、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發 展、資源統整、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作為優質學校經營的向度及指標,學校可因 應不同的背景、條件及需求來發展優質學校計畫,提出辦理的經過及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凡累計六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質獎學校,得申請 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獲獎而未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 前項第二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得課程發展、教師教 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整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 成果。
  • 四、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止。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 1.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皆得報名申請。 2.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一項(含)以上優質獎之申請。 3.學校參與各向度優質學校評選時,須以學校整體為單位提出申請。惟多學制學 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發展及創新實驗等向度之評選時 ,得以部分學制如國小部、國中部或高中(職)部等提出申請。 4.除多學制學校外,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申請。 5.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
  • 九、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 (一)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 1.依獲獎單項別,分別頒給單項「優質學校優質獎」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 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發展及創新實驗等向度 之評選,以部分學制獲獎者,頒給單項獎牌、獎座,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十 萬元。。 3.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獎時,仍得依 其通過之向度,頒發單項優質獎。 (二)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 1.頒給獎牌、獎座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及獎座。 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為個人獎金使 用。
  • 十三、凡累計獲得單項優質獎任五項以上獎項或獲得整體金質獎之學校,得申請免接受最近 一次校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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