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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綜字第1103094289號函修正第3、12、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 項優質獎、整體金質獎二種。申請條件如下: (一)單項優質獎:以學校領導、行政管理、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 學習、專業發展、資源統整、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作為優質學校經 營的向度及指標,學校可因應不同的背景、條件及需求來發展優質 學校計畫,提出辦理的經過及成果。 (二)整體金質獎:凡累計六項(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以上單項優質獎 學校,得申請整體金質獎,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已獲獎而未 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 前項第二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得 課程發展、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於申請整 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成果。 學校於申請日期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沒有發生性平、體罰等重大校安事 件。
  • 十二、初審、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申請案,給予行政獎勵。進入決審 階段之學校申請案,經評選而未獲獎者,頒給獎狀及新臺幣二萬元 精進獎勵金,並給予行政敘獎;同一申請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 加複審,惟以一次為限。通過初審而未通過複審之學校,經學校精 進、修正後,得於次一年度逕參加複審。
  • 十三、通過本評選任一單項優質獎,得於「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實 施計畫」外部品質保證之學校經營成效採計金質級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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