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推動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者,其補 助額度如下: 一 依更新條例第十條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者:以新臺幣( 下同)四十萬元為限。 二 依更新條例第十一條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經本府核准者:以二十萬元為限。 三 設立都市更新團體並經本府核准者:以八十萬元為限。 四 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經本府核准者:各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二分之一,並各以二 百萬元為限。 五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符合綠建築標章之建築 設計規範,經本府核准者:以五十萬元為限。 已接受本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同一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申請第一項補助,各款核准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 。 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申請之補助應先扣除已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補 助獲准撥付之金額。 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 總經費二分之一為限,第一項各款補助上限各得提高百分之二十。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4006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27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